事关程序化交易!沪深北交易所征求意见:提升高频资金交易费用|快讯
文/李墨轩
6月7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衔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报告管理: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二是交易行为管理: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
三是信息系统管理: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具体要求及测试要求,对会员回报监测、交易单元管理、主机托管资源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增值行情收费管理要求。具体费用标准将另行规定。四是高频交易管理: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规定对高频交易从严监管,并提出了额外报告、提高交易费用等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适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体差异化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
五是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参照适用《实施细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沪深股通投资者的报告路径、监管协作安排等内容。六是监督检查:规定沪深北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各交易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界定
具体看,以上交所发布的《实施细则》为例,其中规定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五条。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事关程序化交易!沪深北交易所征求意见:提升高频资金交易费用|快讯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上证综合指数或科创50指数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五)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对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上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
同样以上交所《实施细则》为例,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
(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
(二)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
(三)上交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统安全,上交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收费、交易监管、行情获取等方面对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上交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编辑:麻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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