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出资人持股提至%强化关联交易等监管

如芯 阅读:324 2024-09-26 11:39:45 评论:0

封面新闻记者戴云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制度、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监管、风险管理、涉外业务等进行了优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资料图

何为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接受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等本外币业务。

为何修订管理办法?

经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谈及新规,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就是要加快补齐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短板,提升监管质效,推动金融租赁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聚焦主业发展,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主要修订哪些内容?

记者注意到,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是《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之一,包括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监管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办法》明确,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新增哪些规定?

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出资人持股提至%强化关联交易等监管《办法》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今年3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他补充说,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办法》也是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

“此举有助于强化主要出资人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有利于未来更为稳健的发展。”董希淼表示。

业务有何调整?

在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方面,《办法》按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

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如何强化风险管理?

《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产生使用收益。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提升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监管指标有哪些变化?

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其次,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逆周期监管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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